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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1:00:09
实际上,7月底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已经制定了科学的方案、作出了全面的部署,只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对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将中央精神与基层创新相结合,必定能够使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进一步发挥作用,使经济主体信心全面提升并呈现出新的活力。
第二条线,优化消费结构,挖掘消费潜力。对于如何促进创新,常修泽提出三条可行性建议:一是给每个人才身价赋能(如球员或明星一样)。
必须建立健全消费品质安全监管、追溯、召回制度,确保消费安全。其次,研究分好蛋糕的问题。第一条线,建立长效机制,使人们能消费、敢消费、放心消费。1992年起成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一是提高消费者收入水平。
随着信息技术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消费方式的多样化趋势明显增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由于劳动者的个人天赋、工作能力不同,因而产生的分配结果自然就有差别。但在数字经济条件下,产消者大量涌现,数以千万计的个体深度、频繁地参与到生产经营活动之中,个人取得收入的来源更加多元、形式更加复杂,生产经营性收入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转让等高度融合在一起,对自然人进行纳税管理的要求快速显现。
平台越小,税率越低,越趋近于普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方面,由于个人前所未有地参与到社会经济协作网络当中,因此人人都是经营主体,个个都是纳税人,个人无需事先注册登记就自动成为经营主体,身份证号自动成为税号,只要发生应税生产经营行为、只要产生收入,相关的纳税义务自动产生。在这其中的道理可能是,由于数字经济的泛在性、区域之间的穿透性、巨大的规模性,客观上需要一个大政府、政府之上的政府(全球政府)与之对应,不仅统辖范围大,市场规模大、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基本一致,区域之间壁垒最小,最有利于数据流动和数字经济顺畅进行,这一点在国际上不易做到,但却正是我国的体制优势。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和地位可能急剧提升,成为最主要的税种和最重要的税收调控工具。
新一轮国际税收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双支柱,其中支柱一引入了价值创造地来重新划分国家间的税收管辖权和利润分配权,支柱二旨在通过引入全球最低税率,为各国税收竞争设定一个底线,以结束长期以来各国为吸引外国投资而在企业所得税率方面的逐底竞争。数字经济时代,各国之间围绕数据的主权问题、安全问题、收入分配问题的冲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激烈。
下一步,国际税收改革还涉及到全球气候目标下各国税收政策的协调问题,这对于正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我国十分重要。进入专题: 数字经济 税收制度 。2021年7月,137个经济体已就新一轮国际税收改革方案达成一致,预计将于2023年正式实施。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大量的消费从线下转移到线上,进而带动了与消费相关的税收、就业等从农村到城市,从西部到东部的重新分配。税基方面,笔者认为一个与数字经济的内涵更相适应的生产税种,很可能将不再严格区分制造业、农业与服务业,不再严格区分生产还是销售,不再严格区分总销售值与新增加值,而是以总销售为对象进行征收。从企业所得税看,数字经济时代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体除了企业,增加了平台这个新物种,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难于对此进行调节。由于大型互联网平台主要集中于资本、技术、人才密集之地,如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但其业务遍布全国、利润来自各地,这对现有区域间税收分享制度提出了调整和改革的要求。
基于前期研究,笔者试图粗线条勾勒出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制度可能的变革方向,供各方面批评指正。第四,税收征管可能的变化方向。
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征管将全面转向以数管税,平台在税收征管中的重要性急剧凸显。根据中国信通院的测算,2021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突破45万亿元 占GDP比重达到39.8,数字经济正在向纵深扩展,任何生产力层面的变化,或迟或早总会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传递到生产关系层面,促使后者做出相应调整。
数字经济条件下,传统三次产业之间的边界趋于模糊,商品和服务高度融合,这使得以环环征收,道道课税的增值税从原理上讲不完全适应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层面的变化。一个可预测的趋势是:平台将在一定程度上与政府共享税收征管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和政府分享在平台上经营的企业的相关数据、共建社会信用系统、对在平台上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人履行代行监管与规范之责、代扣代缴税收、进行税法宣传,等等。未来很可能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分化出专门针对大型平台的特殊所得税,并根据平台的业务量、数据规模、用户数、经营收入等指标,实行累进所得税制。笔者判断,逐步打造出一个完善的自然人税收制度,将是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制度有别于当下税收制度的一个最主要的方面。税率方面,与此同时,数字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频次、产出、总量将远远高于工业经济时代,这也为进一步降低税率创造了条件。第二,两个所得税可能的变化方向。
笔者在对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和欧洲增值税进行比较研究之后,发现在解决由数字经济引发的区域收入分配冲突的问题上,我国的单一体制有明显的制度优势,未来这一优势很可能也会在税收分享体制方面有所显现。第三,税收区域分享可能的变化方向。
第一,流转税可能的变化方向但是,要让一体化协调机制,在城市群和都市圈范围之内,更多更好地发挥作用,未来要突破的重点是利益共享机制。
这就需要在中心城区也适当地布局公租房。而城市群内部的城市之间,更多依赖于城际铁路、高铁和高速公路来通行。
未来是否可能逐渐过渡到以收入和就业为实施标准,让家政服务员,外卖小哥等群体(特别是灵活就业者),也能纳入住房保障体系。2.健全城市群和都市圈协同发展机制 当前,中国已经发展到了城市群和都市圈一体化发展的阶段,必须要求部分经济功能与行政管辖功能适度分离。但是,如果在都市圈范围内建一条地铁,从中心城市延伸到周边的中小城市,却涉及到土地制度和公共服务等行政管辖边界问题。其次,城市群是多中心的,如长三角城市群,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等几个大城市带动周边发展而来。
此外就是居住功能,在都市圈外围地区的很多居民,就业地在都市圈中心地带,每天通勤往返于中心城区与居住地之间。公共服务的提供,也要逐渐适应常住人口的数量结构和空间布局。
因此,需要建设更多的一体化机制,让中心城市所产生的经济增长效应与外围地区共享。比如近些年的飞地经济,就是这样一种模式。
尤其是消费型服务业领域,如餐饮、外卖快递、家政服务员和超市的工作人员等等。人口的集中会带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如果从功能角度来讲,都市圈也是多中心的,比如上海及上海的近郊,再往外延伸到昆山、太仓、嘉兴一带,有的地方发展制造业,有的地方发展金融,有的地方发展高等教育。此外,还可以根据国内实际情况,进行带有中国特色的创新机制。这一点目前仍然任重而道远。中心城市的服务业可以赋能近郊和周边城市的制造业,形成产业链分工。
理想状态下,长租租户在享受公共服务方面,应该要能够逐渐与购房者实现平等待遇。目前在国家层面,已经非常明确,要让公共服务的提供按照常住人口来配置。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单中心,指的是人口密度和人流这一梯度意义上的单中心。我们传统的城市规划,往往以各自行政管辖边界为范围,来进行土地的规划。
在这样的制度之下,城市群最终达到的状态就是,城市群内部的大中小城市,以及小城镇和农村之间,形成以中心城市为核心带动,向外辐射的城市网络形态。因此,一个总体方针是,要不断地顺应人口的增长趋势,来优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空间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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